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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两个先行”典型案例(第三批)②

温州检察 2023-02-09

第1730期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温州市检察机关自觉强化服务保障温州“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将依法能动履职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在前期征集和评选新一批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摘要编发。




目 录



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 精准打击养老诈骗


多方联动共护耕地红线


推动无辜群众摘除“犯罪”标签


保障共同富裕典型案例(第三批)②

01


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 精准打击养老诈骗

——永嘉县院依法办理潘某某诈骗案




关键词

“借款型”诈骗 电子证据审查 非法占有目的 老年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先后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71周岁)、陈某某(70周岁)、刘某某等人,后相互添加微信。随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与该些被害人聊天、见面,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编造自己父亲生病去世、因儿子犯罪需要走关系、银行贷款等理由,同时出具借条的形式,陆陆续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5万元、陈某某人民币49.6万元、刘某某人民币21.17万元,总计人民币115.82万元。实际上,被告人潘某某将上述诈骗钱款多数用于网络赌博。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25日,永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于2021年11月1日对潘某某批准逮捕,发送继续侦查提纲。2021年12月15日永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2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发送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潘某某供述到自己将借款有用于网络赌博等细节,通过上述捕后继续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等形式,详细列明案件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向法院调取相关民事判决书来查明潘某某的的债务情况、财务现状;查找其他被害人来核实遗漏的犯罪事实;查明赌博网站的资金流向等,以此全面筑牢案件证据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发现本案遗漏了两名年届70岁的被害人,其报案后,均被以该案系民间借贷而不予立案侦查,提起民事诉讼也被驳回。据此,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将该两名老年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并案起诉至检察院,最终犯罪金额从原来的20余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15.82万元。


2022年2月1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2022年3月11日,永嘉县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注重电子证据审查,依托客观证据认定主观目的。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特别是“借款型”诈骗案件,容易混同于“无力偿还”型借贷。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从犯罪嫌疑人难以消除的网络痕迹中提取有力证据,认定主观意图。该案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子数据,深入挖掘其在赌博网站高额充值记录、多人向其讨要借款而无果等事实,证明其负债累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借款的形式从他人处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等事实,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结合老年人被诈骗特点,强化依法能动履职。对于针对涉老年人的诈骗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对于可能存在的漏罪事实要引导侦查,并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司法救助工作,避免老年被害人因案致贫。同时,针对本案出现的老年被害人情感空虚、网络信息不对称而受骗的情形,承办检察官通过专题报告、普法宣讲等形式,将倡导理性消费、防范诈骗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做细做实。



02


多方联动共护耕地红线

——文成县院依法办理某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违法建筑物 执行主体 保护农用地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文成某石材公司未经批准在文成县甲镇某村搭建碎石加工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848平方米。2019年11月,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02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42平方米土地上已建的钢棚及活动板房,相关执行事项由申请执行人配合本县乙镇政府组织实施。截至2021年3月,该公司仍未执行裁定内容,乙镇政府亦未组织实施执行活动。



检察履职情况

文成县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线索,经现场勘查和群众反馈,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5月与乙镇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地块位于甲镇与乙镇交界处,权属来源为乙镇某村集体土地。因全县工业发展需要,该地块作为工业园区一部分,暂划定由乙镇政府管理使用,后因机构改革再转由文成县某服务中心接管使用。因上述历史原因,执行主体确定存在分歧,涉及的多家单位争执不下。文成县院于2021年3月向乙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执行义务。针对执行主体争议、执行工作停滞等情况,文成县检察院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共同研究具体执行方案,结合拆违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没收后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的多面性、延续性考虑,遂决定由乙镇政府组织实施拆违工作,甲镇政府开展没收工作。在文成县检察院的努力推动下,乙镇政府于2021年4月底顺利完成拆违工作;而后甲镇政府亦顺利履行对违法建筑物的接收监管工作。



典型意义

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物,社会关注度较高,强制执行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面对执行工作停滞不前、违法建筑物存在拆除难等问题时,坚持能动履职,围绕非诉执行中各方合理诉求,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制定执行方案,破解执行难症结,保护农用地,同时注重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



03


推动无辜群众摘除“犯罪”标签

——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办理陈某乙被冒名申诉案




关键词

被犯罪 刑事申诉 自行补充侦查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甲多次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行为,被抓获归案后均冒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分别于2003年10月、2017年12月、2020年12月被法院判刑。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9月12日,陈某乙向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申诉,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将其错列为被告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检察机关通过深度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指纹比对鉴定等,明确申诉人陈某乙与原案被告人“陈某乙”并非同一人。进而通过跨区跨引导侦查和积极有效自行侦查,准确查明原案被告人的身份存在被他人冒用的情形。


瓯海区检察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原判涉及的陈某乙的三份判决均更正为被告人陈某甲。



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开展自行侦查,查明姓名被冒用事实。对“被犯罪”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自行侦查手段,从个人生活、工作变动、行动轨迹、信息登记等情况多角度入手开展自行侦查。


二是跨区引导侦查取证,全方位厘清案件线索。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的跨区域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属地公安机关委托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展跨区域侦查取证,并实时引导、跟进案件调查情况。


三是有效运用技术手段,全方位开展法律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支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效用,及时将“同一人”的多份生物检材进行比对鉴定等,让检察技术有效提升对检察办案工作的专业支撑。


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审核:汪 伦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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